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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紧急刹车依姆摔成骨折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1万余元

■本报记者毛小春

  

  本报讯张依姆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司机紧急刹车,当场摔成左股粉碎性骨折,遂将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市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依姆各项损失1万余元。

  去年8月29日,张依姆从福州三中公交车站搭乘某路公交车。上车后,张依姆站在车厢后部,扶着扶手。公交车向洪塘方向行驶途中,司机突然紧急刹车,张依姆被巨大的惯性摔到车厢前部,倒地后还向前滑行了1米多。事发后,车辆继续行驶,直到市传染病院车站时才停车通知车队处理。

  张依姆拨打110报警,但被车队拦住。车队称属于车内发生的事故,完全由车队承担责任。后张依姆被送往医院,住院29天,花费2.7万余元,其中公交公司垫付了2.4万余元。

  张依姆出院后,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3万余元。

  鼓楼法院受理此案,公交公司辩称,司机是为躲避骑车人突然横穿马路而采取的紧急刹车,应急措施处理得当,不存在不当驾驶行为。且车内设施完备,不存在过错。张依姆乘车时因自身携带物品过多,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抓好扶手,导致刹车时倒地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依姆乘坐公交公司经营性车辆,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责任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张依姆是车辆在运行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受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张依姆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不当行为。因此,公交公司应对张依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法院确认,公交公司应支付张依姆医疗费2700余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及其他费用,合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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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上午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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