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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叔侄争房产闽侯县政府成被告

经省高院调解,侄子获产权,叔叔获赔偿,双方满意

■新华社记者郑良

  

  据新华社福州电福建省高院行政庭日前成功协调侯某诉闽侯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上诉案。

  2005年,闽侯县人民政府因建造博物馆进行征地拆迁,侯某凭借1994年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拆迁办签订了安置协议。洪某对该房产提出产权异议,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交了1952年办理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2006年4月,闽侯县政府作出决定:撤销1994年颁发给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侯某遂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政府维持闽侯县政府的决定。

  8月,侯某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闽侯县政府的撤销决定和福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12月,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闽侯县政府的撤销决定。侯某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

  审判中,法院查明,洪某与侯某系叔侄关系,洪某长期外出务工,讼争房屋是由洪某借给侯某居住,并默许侯某登记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纠纷产生前,双方的关系一直很融洽。目前,洪某与侯某的生活都很困难,都希望得到安置补偿的房屋。

  主审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不难,但简单下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一无所有、无法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当事人必将不断寻求新的救济,案结事难了。法院组织当事人的亲友一起参与协调工作,促成洪某与侯某达成和解协议:洪某同意由侯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侯某支付赔偿金额给洪某。

  最终,侯某撤回上诉,闽侯县政府认可该和解协议,因纠纷而冻结的拆迁安置程序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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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上午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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